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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刘蕾
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听音乐的方式,也对原有的音乐产业格局带来了颠覆性的挑战。在线音乐平台的出现及其引发的线上线下竞争,对于音乐产业的影响以对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表现最为突出。若没有合理的保护路径,将无法保证高质量音乐产品的产生,也无法确保数字音乐产业链的发展,因而有必要予以探讨。
数字音乐产业发展
现状及特点
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是全球性的。从各类产业报告和经济数据分析,当前数字音乐产业的整体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一)全球数字音乐产业发展进入增长期
音乐产业在遭受网络技术冲击多年,经历了将近20年的持续低迷期后,在2015年树立了新的里程碑:全球音乐产业实现收入增长;全球音乐消费量激增;数字音乐收入首次超越实体音乐收入。(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音乐报告:全球音乐消费激增——2016全球产业的现状》)而在2016年,全球录制音乐市场更是增长了5.9%,为1997年国际唱片业协会开始跟踪音乐市场以来的最高涨幅,总收入达157亿美元。数字音乐首次占到半壁江山,其中,流媒体音乐收入激增60.4%。(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的《2017全球音乐报告》)数字音乐产业收入的增加,直接体现了数字音乐版权带来的盈利的增加。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成为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
音乐产业版权所处的运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方面,;另一方面,数字音乐产业的盈利模式、产业链延伸相比传统音乐产业复杂化,使得相关权利人在这一领域的收益并不平衡,引发产业发展出现了“价值差距”问题。这也导致各国数字音乐产业界都认识到,“仅仅依靠音乐消费量的增长是不够的,回报给音乐产业的价值同样重要,这对未来的创新和投资至关重要。”(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音乐报告:全球音乐消费激增——2016全球产业的现状》)从而开始探讨更为适宜的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模式。
(三)新型版权服务模式出现
全球的数字化趋势正在迅速改变各产业由来已久的商业模式。在数字音乐产业下,平台服务商的介入增加了对版权定价、控制的主体,权利人对作品的实际控制能力被大幅削弱。同时,随着流媒体服务的盛行,小额版权交易日益频繁,增加了音乐人作品在流媒体被消费但无法取得相应报酬的可能。对此,为音乐人提供发行和版权追踪、保护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应运而生,它们帮助音乐人追踪作品在网上的消费记录,发现侵权行为,并帮助创作者追版权费。例如英国的Kobalt公司,就通过建立专门的技术平台帮音乐人系统地处理发行事务,并且保证他们能够按时按量地收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
现状与困境
与全球数字音乐发展的潮流一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也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从一开始就与其他国家存在观念、机制上的区别,这也使得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呈现出在困境中发展的状态,而这种困境主要与版权保护和运营有密切的关系。
(一)数字音乐产业发展强劲
在全球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大潮中,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也在近年来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音乐产业行业规模突破150亿元,相比2006年增加了10倍。去年中国录制音乐收入增长20.3%,数字音乐市场逐渐向付费转变,流媒体音乐收入上升了30.6%。(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2017全球音乐报告》——我国数字音乐收入增长明显)与此同时,国内数字音乐已基本形成了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阿里音乐等几大平台的格局。
这表明,中国的数字音乐产业虽然比欧美起步晚,但发展迅速,而且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数字音乐产业的上升势头明显,这也意味着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交易的明显增长。
(二)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存在版权保护与运营困境
1.数字音乐作品权利人版权保护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对于权利人而言,网络技术的进步增加了他们保护自身版权的困难。无论是对于音乐作品的发行、定价,以及传播,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方都缺少有效的控制力,往往表现为无力选择发售平台,也无法对音乐产品定价结算,更不能对音乐作品制作、传播进行控制。这种控制能力的丧失,导致权利人在作品的版权保护方面也深显无力。
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质增加了确定追究和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象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侵权更加频繁和常见,、获得赔偿的数额却很少。
2.数字音乐权利人依靠版权获利不足。
与前述数字音乐权利人对作品控制力不足相关的,是他们可以依靠版权获得的利益有限。当前的数字音乐产品获利流程是:权利人通过向网络音乐平台收费进而授权网络音乐平台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用户脱离了传统的“购买—付费”过程,因此,权利人从中获得收益实际是间接收益。权利人在这一模式中通过向网络音乐平台授权许可,获得许可收入。从网络音乐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当下的利益分配机制表明数字音乐权利人获取的版权利益极为有限。在网络平台等服务商无法通过音乐下载获得盈利的情况下,权利人的版权收益也无法得到保证,要么价格被压得很低,要么则需要很久才能得到版权收入。
即使通过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也呈现出权利人版权获利不足的态势。现实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时常不能有效地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协会不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研究指出,“授权价格不够市场化、退会机制不灵活,没有列出具体作品的使用情况和支付数额过低等问题仍时常困扰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据罗友:《欧美国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制博览》2017年01期(上))
3.数字音乐平台服务商版权成本高。
目前国内数字音乐平台服务商的服务差异主要体现在拥有曲库的多少。为了赢得市场和用户,2015年以来,为了扩充自家平台的曲库,让自己的音乐资源量占据优势,各音乐服务商不惜花重金向唱片公司购买版权,这导致了当前平台服务商运营成本的直线上升。但由于我国用户尚未建立为音乐内容付费的消费习惯,各个音乐平台服务商盈利并不容易,为获得数字音乐版权而支付的成本仍然构成平台经营的很大压力。据分析,“目前各音乐平台的盈利点包括:付费用户、数字唱片、版权转让费、、广告等。盈利点虽多,但金额却都有限,甚至难以覆盖昂贵的版权费用。”(据徐谌辉:《中国音乐产业艰难重生》,载《财经》2017年第4期)
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
保护的路径选择建议
(一)付费习惯的培养与版权保护的加强并行
要保证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应当采取对用户付费习惯的培养和加强版权保护并行的措施。前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后者则需要一些制度上的调整。
加强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除了继续严格查处盗版,还需要我国的版权制度考虑如何鼓励用户使用正版数字音乐产品。数字时代的版权法,在立法理念上需要考虑的重点不应当是一味消极地排除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是应该积极地健全付费机制,设计出可以有利于消费者付费的付款制度,令著作权人得到应有的报酬,也可使得大众在支付费用之后方便接触和享用作品,创造出双赢局面。
(二)立法基于数字音乐产业权利人利益平衡进行特殊制度设计
当前的数字音乐产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着音乐消费量和音乐权利人价值回报的差距问题。对于数字音乐产业而言,直接的音乐产品创作者仅仅是产业链上的一环,但这一环决定了音乐产品的消费量,也决定了该产业的长期发展潜力。
当前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人,尤其是音乐产品创作者的利益确实未能得到充分满足,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有必要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平衡音乐作品创作者和平台服务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在用户付费习惯养成的过程中,采用音乐平台服务商向音乐版权人支付版税来弥补音乐版权人损失的制度极有必要。平台服务商如何补偿音乐版权人,具体计费标准和分配方式等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网络音乐版权补偿金制度体系来逐一调整,目标在于让音乐产业链的源头创作者得到必要的回报,确保音乐产品的持续产生。
(三)数字音乐产业版权市场化运营新模式的探索
在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中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在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取消多余的限制条件,适量减少行政干预,遵循市场充分自由竞争的规律,促进运营机构多元化发展,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来达到高效率和公平公正的管理目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准许相互之间有差异的版权管理机构同时存在,让权利人能够有更多选择的余地,也让数字音乐版权的运营更加市场化,让音乐产业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土壤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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