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日期:
2018年4月30日至6月30日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资质的音乐文化类企事业单位,或对音乐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领域法人单位。成立五年以上,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申报主体须具有申报项目所对应的相关行业资质许可。由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二)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音乐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较好成长性,并对中国音乐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引导促进作用。项目内容原创性显著,内容充实,创意新颖,知识产权明晰,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幅度提升我国音乐产业影响力。项目须为2015年(含)以后启动的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项目。
(三)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国家音乐产业优秀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简介、合作方式、投资情况、实施成果等,并提供有关的基本信息和资质许可证明。详见附件表格。
(四)申报材料应确保内容准确翔实、叙述清晰明了。凡出现以下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1.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2.申报材料缺失或信息不实,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项目;
3.存在版权瑕疵的项目;
4.未启动或效果未显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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